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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胡永强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民法典浏览:559次举报


一、责任定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此,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地方法院,均认为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人有过错方需要赔偿损失。
二、过错认定
对于过错的认定,各级法院已经达成共识,不能仅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为依据,还应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损失认定
对于损失的确定,要求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四、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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