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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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之举证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1日|分类:侵权 |1034人看过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举示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本条的规定属于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能更好地保障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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