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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托照顾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923人看过


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照管,那么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承担责任的方式就会有所不同。

比如,未成年人母亲让邻居临时照顾一下自己的5岁的孩子,该未成年人在玩耍时用玩具将同院的另一未成年人弄伤。此时,应当怎样主张权利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既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人身关系或法定关系所决定的;又是《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

其次,未成年人的母亲将自己5岁的孩子临时交由邻居照顾,他们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合同的法律关系。虽然监护人与邻居之间系委托监护合同法律关系,但是该合同并非人身合同性质,并非对5岁孩子进行全面人身保护和人身约束,因此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转移给受托照顾人。但如果邻居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有过错的,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是首要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受托照顾的人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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