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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1764人看过


在《侵权责任法》颁行以前,在同一场空难中、同一场海难、中同一场矿难中,因为受害人生前的收入不同、居住的地域不同、户籍性质的不同,会导致权利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存在较大的差额。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在处理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不论受害人生前的收入如何,不论居住的地域,更不论户籍的性质如何,均按照同一标准确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民法典》第1180条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未做修改。理解本条应当注意:

1、适用本条的规定,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

2、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3、本条的适用只能是同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对同一行为造成多人受伤的,以及多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均不能适用;

4、本条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

5、本条的适用,可以是当事人请求适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动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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