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以下特殊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诉权,也就是在以下期间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
(二)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三)在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若男方起诉离婚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或者男方起诉时,不知道女方已经怀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法定保护期间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律限制男方在特殊期间的离婚诉权,但也并不是限制男方绝对不能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仍然是可以受理的。实践中,一般这样理解“确有必要”:
1、在特殊期间,双方确实存在着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原因,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的;
2、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具有重大过错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