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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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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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厅堂,下厨房”,你可以自由转换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95人看过


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是公民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因此,男女双方并不因为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

虽然法律规定,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干涉和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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