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是公民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因此,男女双方并不因为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
虽然法律规定,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干涉和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是公民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体现方式之一。因此,男女双方并不因为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
虽然法律规定,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干涉和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