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嫁女对外没有自己的名字,只能以夫姓加父姓进行称呼,如夫姓“唐”,父姓“贾”,则该出嫁女对外则称为“唐贾氏”。这样的制度是导致“男尊女卑”的根本根源。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001年《婚姻法》、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申了这一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受结婚的影响;结婚后,男女双方都有权保持各自姓名的独立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他方不得干涉;同时,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随父姓或随母姓。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