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是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就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无效,也不论结婚时间的长短。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1、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称之为同居期间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3、当事人之间没有请求生活补助的权利,也没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