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62人看过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是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就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无效,也不论结婚时间的长短。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1、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称之为同居期间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3、当事人之间没有请求生活补助的权利,也没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