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概括继承原则,一种是限定继承原则。前者是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继承财产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限定继承原则,既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也维护了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则是采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1、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限度。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
2、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自愿清偿的许可。即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资源偿还,则不受该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但如果继承人清偿后,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义务为由而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3、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须承担缴纳税款和偿还遗产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