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除了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以外,还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也即是,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行为、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或基本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对遗嘱人来说,应将全部需要订立遗嘱的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对代书人来说,应将其听到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对见证人来说,应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了代书职责,复核代书人所写的内容是否与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一致。
最后,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该在同一份遗嘱各自的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