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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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但继承份额也会有所不同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02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继承发生后,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用均等分配遗产的原则。但是,继承人中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有扶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应当进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良好传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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