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与其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关系而与公婆或岳父母形成家庭关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既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也自然因儿子或女儿的死亡致婚姻关系消亡而消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就没有法定的扶养赡养义务。但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代替已故丈夫或妻子对公婆或岳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法律对施以善良行为之人赋予的一定利益,弘扬社会良好风气。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