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第47条则规定了,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1.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位之分,即存在在先顺位时,在后顺位的人无申请权;
2. 同一顺位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则宣告死亡;
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 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或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