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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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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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对需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又如何规避财产混同的风险?

发布者:黄秀华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公司法 |8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常年与B公司其存在交易,因B公司违约,A欲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但得知B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财务状况不佳,担心诉讼效果。

诉讼经过

  经本律师接待咨询了解情况后,经查询,B公司为一人公司,那么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建议将B公司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完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股东人格独立于公司人格,即股东仅在出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一人公司是例外,且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通过主办律师分析案情,能够迅速找到制胜点,即B公司为一人公司,且法律规定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最终最大限度地为委托方争取到了合法利益,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

本律师提醒:一人公司的股东要避免财产混同的风险,则应当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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