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为某林地所有权人,该林地于2016年2月某日发生火灾致使林木受损,经某保险公司查勘,认为发生火灾致使林木受损的原因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于2016年9月向A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A公司于2019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林木损失52万余元。
诉讼经过:本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后,认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两年。A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判决采纳我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自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已改为三年。但民法总则为一般法,保险法为特别法,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同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更改诉讼时效为三年的规定后面还有但书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保险法地26条规定,亦可以得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律师提醒:关于诉讼时效,原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五年,后民法总则修改为三年。法律规定看似简单,但新旧法、上下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却是很复杂的问题,而现实更比理论复杂得多,专业的法律问题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