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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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非婚生子女高额抚养费,妻子起诉!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小龙女”,

一出生就被父亲狠心抛弃。

今天案件的徐某是个好爸爸,

高额抚养费心甘情愿给女儿,

可徐某绝不是个好丈夫,

这让妻子一气之下上法院。

难题摆在法官面前:

男方婚内出轨育有私生子,

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妻子是否有权讨回?





案例回顾


原告刘某诉至法院称:

原告与被告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尹某是徐某的非婚生女儿。


2014年9月原告收到尹某的母亲尹某芳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


判令徐某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2014年2月至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欣怡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在刘某的追问下,徐某称尹某芳曾于2014年4月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尹某芳曾于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了判决。



刘某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一审法院准许了原告的撤销之诉。





律师普法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原诉讼当事人之外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给付抚养费判决涉及原告的经济利益,损害其民事权益,其诉讼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成立,原告的撤销之诉予以准许。

 

给付的抚养费是原告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看似合情合理,但是案件却突然产生了反转……

案件进入到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8年已有的生效判决确认原审被告徐某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随后的三年中,徐某又两次出具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女儿20周岁。


并且在两份承诺中都明确表示,一旦出现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

本案中,

徐某对于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原审法院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后,确认徐某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徐飚按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尹某20周岁时止。


法院认为,给付抚养费的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否则不能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本案中,徐某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个人收入能力范围内,属于合理的范畴,因此不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夫或妻一方给予适当的抚养费不属于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