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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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在医院欠付的医疗费,家属要不要承担?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0次举报


左右。海宁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

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不久后双方却又再次对薄公堂。原来,王某在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并非承担全部医疗费。另外,正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才导致了王某术后伤情恶化并死亡的后果,故术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医院自行承担。



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不属于遗产债务,不受继承遗产价值所限。被继承人生前若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不以该继承人所承继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王某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已实际产生。对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已经确定由医院自负住院费用中的30%,其余70%属于王某因治疗伤病所应自负的个人债务。现王某已去世,其所欠医疗费虽然系个人名义上的债务,但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债务因为对于夫妻来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治疗疾病(伤病)欠付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子女来说,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应该承担起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用。另外,对于王某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王某家属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主张相应赔偿,否则将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医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最终,海宁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家属应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一审宣判后,王某家属不服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