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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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搜查手机数据信息审查机制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5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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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的普及,刑侦领域对手机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由于手机尤其是智能手机包含的信息极为丰富,如果对侦查人员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缺乏合理的法律规制,极易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为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合理平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过长期探索,最终在2014年赖利案中确立了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的司法审查原则:警方在搜查、扣押手机机体后,如果需要搜查手机中的数据信息,必须再次申请法官许可。在我国,侦查人员在获取电子存储介质包括手机以后,即可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搜索、检查,无须申请有关部门许可。相关司法解释重视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载体(存储介质)的法律规制,忽视对搜查电子数据本身的法律规制;重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忽视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为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建立搜查手机数据信息的审查机制,并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设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