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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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预收司法鉴定费 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局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5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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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报道,全国5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以及提办、交办、督办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工作,属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的,可以委托其承担,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予以承办,鉴定费用的支付,采取不预先收取、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进行。

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利器。自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以来,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提起了一批民事或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效果开始初显,有力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作为一项新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尤其是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先行预收,一直成为掣肘检察机关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此“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此现实语境下,新施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机制将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支付,改为不预先收取,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收费方式,为检察机关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扫除了“绊脚石”。这不仅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局,也更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扬帆远航,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对赔偿主体承担的直接和非直接损害后果予以科学认定,才能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鉴定费用的先行预收而导致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程序难以启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裹足不前。不预收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是检察机关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前提。面对司法实践中因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先行预收所导致的环境公益诉讼不能一路顺畅提起的不利现状,将鉴定费用的预收模式改由败诉方承担的收取方式,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更进一步讲,从新环保法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先行预收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也有违立法的初心。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鼓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如果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不得不先行垫支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尽管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可以通过履行相关程序后,用公帑先行垫付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但先行垫支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无形中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增设了不必要的束缚。从保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性和保障司法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宜让检察机关先行垫支高额环境损害鉴定费用。

在生态环境保护亟须公益诉讼提速的现实语境下,实行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不预收的改革,不但有利于检察机关“轻装上阵”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利于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检察机关应当切实用好这一政策,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稳健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局”和提速的利器。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