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张含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合法适度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5次举报

本文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列举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安全和公众福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是天文数字。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契约关系是靠社会诚信来维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的内容和涵义也在发生改变。传统意义上,诚信是私法领域独有的概念,仅用来维系特定主体之间的契约。而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可以涵盖各种社会共同规则,包括法律、公序良俗。这些社会规则代表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契约,违反了这个契约,当然也构成失信。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交通安全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档案的目标,这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对建立和完善个人交通信用体系持赞成的态度,然而,对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的个别问题也不免担忧。正如有人说“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这其实反映的是当下征信系统在建设过程存在的某种过度化倾向。

征信系统建设虽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要坚持合法与适度原则,防止对个人合法权利的剥夺与侵犯。

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提供、使用等全国性规范尚不健全,各地、各领域标准也不统一,但有两根红线不能碰:一是不能越权,二是不能侵权。征信虽然涵盖社会各个领域,但对某个政府部门来讲,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用仍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查询、申辩、救济、修复的机会,合理设置不良信息保留的期限,不能侵犯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要适度。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的范围和限度要与失信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因失信人的一个污点记录而使其处处受阻,寸步难行,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对失信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该与对守信人采取的奖励措施相结合,不能只罚不奖。

另外,还要注意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的关联性。个人在某个领域的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也应仅适用于与此失信行为相关的领域,不能因实施联合惩戒而人为地在当事人实施的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之间建立联系。

我不太支持将交通违规失信行为与贷款、房屋中介机构的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登记、年审挂钩。因为,交通违规行为代表个人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领域的不良记录,将惩戒措施延伸其他领域的做法值得商榷。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