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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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意外受损 安置费应归承租人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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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一起燃气爆燃事故,让租客李某只得选择退租。然而,政府事后发放的两万余元安置费该归租客还是房东引起双方争议。近日,法院终审后认定,安置费归租客所有。

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书面合同,李某继续租住房屋。2016年4月,房屋所在地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李某租住的房屋因此受损。事发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临时安置补助方案,向所有受损住户发放食宿补贴,即23560元安置费。

爆燃发生后房屋已无法居住,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李某所有。对此,张某辩称,合同到期后,他并不愿意续租,因此发生爆燃事件后的临时安置费应当归自己所有。李某则认为,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李某实际支付了房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爆燃事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承租人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李某所有。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爆燃事件导致租赁物危及了李某的安全,李某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张某应退还李某剩余租期的租金和已付押金。

对于临时安置费,法官表示,补助方案中明确表明补贴的对象为受损住户,且补贴的性质为食宿补贴。爆燃事件是突发、偶发事故,非任何人能提前预料,但其事故后果可预见地将延续一定时间,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从而需要留有合理时间另行安置。李某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其生活因爆燃事件受到影响,而张某并非房屋的使用人,爆燃事件亦不会导致张某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而有食宿方面的支出,故临时安置费应当归李某所有。

法官提示,承租人应保存好实际居住房屋、事故对自身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了解补偿政策的对象和标准,以准确及时地启动诉讼程序,争取相应的合同权利。作为出租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补偿政策执行,加强对租赁物的日常安全检查,以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