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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必定会有严密的程序和制度,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7月16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消息说,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所以,现有的破产法一直被认为只是“半部破产法”。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另外,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也使那些有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而言,无疑是一种鼓励和宽容。诚信的失败者,不再因为一次跌倒而永世不得翻身,这是社会的进步。
“个人破产欠的债不用还”是一种误解。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欠钱可以不还了。也不等于可以成为“老赖”的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由法院对其个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再说,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历史的必然。“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完善仍然道阻且长。但是,现在的破冰,就是进步的开始。总的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可以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必定会有严密的程序和制度,特别是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等不断完善,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个人破产制度也肯定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不会让那些试图“假破产”的人有空子可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