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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要求人们要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是共生共荣的生命共同体,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生态环境保护,肆意地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也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采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时,梳理了几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说法、释法明理,不断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私栽红豆杉致死亡
两人获罪并处罚金
明知野生红豆杉系国家保护植物,仍非法收购并进行移植,导致移栽的部分植物毁损、死亡,最终不仅被判处徒刑,还分别并处罚金。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6月至11月,冉某明知红豆杉系国家保护植物,仍通过罗某在重庆市彭水县向当地村民收购了12株红豆杉及7株南方红豆杉,另自行收购了5株红豆杉及4株南方红豆杉,之后全部采挖移栽至彭水县彭务公路两侧。
2017年7月,经勘验发现28株红豆杉因生长环境改变已毁损、死亡21株。经鉴定,此28株红豆杉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两人归案后,冉某购买了50株人工培育的红豆杉补植在彭务公路两侧。
黔江法院认为,冉某、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人共同收购19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冉某单独收购9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两人犯罪情节严重、作用相当。冉某有立功情节以及补植树木的实际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有自首情节,亦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冉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罗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冉某不服提起上诉。冉某提出其并非为了销售盈利而收购,系保护性收购移植,其主观愿望是善意的,且移植的红豆杉死亡与收购移植行为无关等上诉意见。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冉某在收购、采挖移植案涉红豆杉时,未办理任何采集手续,不论其收购目的如何,是否是为了直接销售牟利,其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森林资源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国家对珍贵植物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冉某的主观目的对其行为定性并无影响。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私开作坊提取金子
排放有毒废水获刑
年近五旬的陶某为快速致富,打起用水冲洗含金混合物方式提取金子的歪主意,最终金子未提炼成功,自己却锒铛入狱。
2017年3月至5月,陶某在位重庆市石柱县家中,开设铁粉、沙金筛选作坊。在经营作坊期间,陶某通过用水冲洗含金的沙与汞的混合物,将汞、沙子、金子分离出来的方式提取金子。在此过程中,因排放的生产废水难以处置,陶某便动起小心思,通过埋设暗管,将含汞的生产废水排放至附近的农田土壤中。怎料好景不长,2017年5月10日,陶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陶某用于作案的金属汞1130克被依法扣押。公安机关在现场同时提取了污染点的水源、土壤,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被污染土壤1号监测点汞浓度超标1.21倍,2号监测点汞浓度超标1.25倍。
陶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法庭上,陶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黔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埋设暗管的方式向农田排放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陶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被抓现行拘役两月
不过是晚上去抓了个鱼,怎么就被判刑了呢?重庆市黔江区的李某就摊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2018年6月28日,这一天离规定的禁渔期结束只剩两天,李某邀约张某(另案处理)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双龙桥处电鱼。当日22时许,李某携带升压器、电瓶等电鱼工具来到事前约定地点开始电鱼,张某跟随在后提桶捡鱼。两人沿着河边电鱼约20分钟,电得马口鱼、鲤鱼等野生鱼275尾,重3.7千克。22时30分许,背着电鱼设备的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李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
黔江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黔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黔江区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适用缓刑。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这种使鱼类及其他水产资源、水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捕鱼,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证砍伐林木贩卖
触犯刑法被判拘役
向某自以为向他人购买了山林中的林木,就可以随意砍伐。谁知因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就进行大规模砍伐林木,最终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7月,经他人介绍,向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谭某购买了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名为“牛栏坪岩口”山林中的林木。随后,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牛栏坪岩口”山林中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制成规格原木后将部分木材进行贩卖。2017年7月27日,向某被石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石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向某共砍伐林木29株,立木蓄积为16.4立方米。
黔江检察院指控,向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黔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庭审查明一致。同时查明,本案其他涉案木材杉木原木16件、柏树原木35件、马尾松原木1件及作案工具汽油锯1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向某违反我国森林法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认定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适当。遂判决,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案扣押木材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向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向某以牟利为目的,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6.4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情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判处刑罚。一审法院根据向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坦白的量刑情节,在其认罪认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判决,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重庆四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点评
无论是滥伐森林、排放有毒污水还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都对人们生活其中的生态环境和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造成危害。如果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不加严惩,必然使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不断发展蔓延,最终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
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不仅仅在立法上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执法司法上也应当实行更加严格、严密方式,使违法犯罪者充分认知违法行为应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震慑那些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跃跃欲试者。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鸟语花香正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日益成为人们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使人类生存的家园更加美丽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