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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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我开车送你,这点小酒不耽误的!”让小周万万没想到的是,一时的逞能要面子给他带来了如此大的损失,真是赔了“夫人”又“破财”。
一天晚上,浙江杭州萧山区的小周约了几个朋友在家附近聚餐,因为大家很久没见了,当天聊得很是开心。酒过三巡散场了,微醺的小周作为东道主,坚持要开车送朋友王某回家。小周正在学车,驾照还没拿到手,平日里出门都是同居女朋友小朱开车。小朱对小周也是三令五申,说驾照考出来之前是坚决不能开车上路的。可是酒劲儿一上来,爱面子的小周就不管不顾了,非要开车送王某回家。
“别闹了,小周,你女朋友管你这么严,车钥匙你都拿不到,还送什么啊。”王某对小周打趣道。
“你这不小瞧我了么!等着哥们儿,分分钟拿到你面前。”说完,小周便回家去取车钥匙了。回家后发现女友小朱已经睡下了,便偷偷拿走车钥匙开车送人。
送王某回家后,小周独自驾车往回走。在开到萧山区北干街道某路段时,一个不留神便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老人马某。此时已是深夜,伴随着一声尖锐的紧急刹车声,马某倒在了血泊里……小周顿时傻了眼,鬼使神差地匆匆逃离了现场。两个小时后才主动去交警城区执勤中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周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责。
事故发生后,小周因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女友小朱气得提出了分手,伤者马某也起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万元。
近日,经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某损失100937.65元,小周赔偿马某损失55442.88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虽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进行了赔偿,但后续对小周仍有追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小周接下来还将
面临保险公司对他的起诉。人都容易有侥幸心理,譬如“喝点小酒,又不多,哪有那么巧被交警逮到”,但是这种侥幸心理真的不能有,当酒精在人体血液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会随之下降,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酒后不开车,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