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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
外商投资法是指国家针对外国投资者投入物质财产和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多层次多格局立法的态势。
在联合国层面,早已制定了多项立法性文件。联合国大会曾通过《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国际商会也发布过国际投资指南。在区域层面,有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济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太平洋地区宪章》、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
各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有四种模式。一是确认以国内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不单独制定外商投资法。代表国家有美国、荷兰、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等。美国国内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适用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法律。二是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或者外商投资法典,另确认国内的一些法律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代表国家有俄罗斯、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埃及、叙利亚等国。三是以单行法规调整外商投资法律关系。代表国家有泰国、韩国、捷克等。泰国早在1960年就制订了《外国企业法》,并逐年进行修改以利施行。四是将一般经济管理法律适用于外资企业。代表国家有日本和新加坡等。日本《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与《外汇外贸管理法》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投资范围
在投资范围方面,各国虽然入口有宽窄之分,但都设有准入门槛。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一般有建立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贷款、依融资租赁而供给外国设备、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伴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取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确认投资范围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五种:
指定行业。美国是外资准入最为宽松的国家。但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一些关键部门中的外资给予一定的限制,如原子能、水力发电事业、通信业等,只能由美国公民、美国社团或在美国国内注册的公司经营。
批准限制。法国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国防业务等领域,外国投资须事先获得法国经财部的批准。
实行许可制度。在俄罗斯,需取得许可证方能经营的限制行业有银行、保险业、旅游业、建筑业、娱乐业、药品及医疗器械业、矿山开采和经营业等。
带资额度规定。土耳其规定,对汽车产业的投资起额不得少于3亿里拉。日本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
带资金比例规定。印度仅开放单一品牌的零售业,而且要求持股比例不超过51%。银行业方面,外资所占股的比例不得超过49%。
对引进外资的审批,各国特别注意做到方便快捷。俄罗斯规定,该国的财政部和其他国家授权的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1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须在收到投资者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肯尼亚简化到只需要填写一张申请表格即可,负责这项工作的官员自己有权审核批准。南非只需把表填好后寄到贸工部负责企业注册的部门,就能够自动进行注册。
优惠措施
对外商分别实行等同于国民或高于国民的优惠政策,各国制定了多项鼓励措施。
赠与类。哈萨克斯坦规定,凡是新建、扩大和采用新技术更新现有生产的投资项目,国家实物赠与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生产和管理用具等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在总规模的30%以内。
免税类。土库曼斯坦规定,投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外资企业,免征利润税。塔吉克斯坦规定,凡是利用国际贷款或无偿资金、技术援助而实施的专门项目,其进口货物免交关税。中非共和国规定,对新投资项目的设备或原有投资项目的扩大所需要的设备,特别是使用适当技术的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和原料的进口给予关税优惠。
进出口放行类。博茨瓦拉规定,不限制用外汇支付进口,外国公司纳税后的全部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几内亚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可将其利润收入汇出境外。毛里求斯则完全取消外汇管制。
融资信贷类。日本授权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日本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法律监管
各国高度重视对外商的监管与保障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格局,制定法律加以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格局。从总统到专门机构,各国都会对外商投资工作予以高度关注。
在美国,总统对安全审查的结果享有决定权,只要总统有确切证据认为外商投资对美国安全造成损害,就有权禁止该交易。哈萨克斯坦由对外经济联络部、财政部、国家银行、司法部等部门联合行使对外资的监管权。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外国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在法国,对外商可能存在的垄断竞争行为,经财部将提交法国竞争管理局审查。竞争管理局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在澳大利亚,财政部门可以追究授权或允许违法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故意对外国投资者违法行为予以协助的第三方的责任。
严格的法律保障。俄罗斯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否则一般不会对俄境内的国外投资实行国有化、征收或没收。国有化决定应由俄联邦杜马通过。索马里规定,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别无选择,不得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措施。在征收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补偿,补偿额应反映该财产营运中的公平市场价值,并能自由转移。苏丹规定,在实行国有化后的6个月之内必须完成估价,并且必须以和原投资相同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在5年之内逐年分期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