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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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见解(下)

作者:张含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65次举报


       (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原因分析

  首先,在线交易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将世界各个地方的人都通此人人都能开店成为现实。但正是由于虚拟的网络的方便性,给了欺诈广告和不诚信经营者一定的生存空间。在线交易是个复杂的网络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任何一个参与者或者连接出现问题受害的都是消费者,大家都推卸起责任来,消费者的维权也将是举步维艰。现实中,消费者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处于的准确位置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比比皆是。

  其次,在线交易过程中缺乏权威机构的监管,立法相对滞后。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需要大量的计算机相关的知识人员,而这些人员储备正是我们缺乏的,技术上的落后导致对在线经营者的监督不到位无法到位。同时我们在管理上很多还都是空白,等待着后来的法律人士去填补。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是些很好的尝试。

  再者,消费者缺乏理性,贪图便宜也是引发在线交易中欺诈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在线交易中,某些别有用心的商家往往打着原单、团购、瑕疵等各种以超低价的幌子来吸引消费者。要识破这种骗局其实并不困难,但是消费者往往就是在没有经过理性思考的情况下,便与商家进行了交易。这不得不说是消费者贪图便宜的习惯滋长了网络欺诈的发生。

  (三)现今国内外在线交易保护制度比较

  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立法实践。虽然我国在线交易的各项制度建设才刚起步,但在许多发达地区对在线交易的各项制度建设已日臻完善。这些发达地区在在线交易的保护体例上,有两种主要的方法。一种是方法将其视为远距离销售的模式,而制定一些特殊的交易规则而对其加以保护的方式。欧盟,便是使用的这种方式。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将其视为邮购交易的一种特设形式,进而适用邮购买卖中的一些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便是使用的这种方式。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类似欧盟这样的规定,着重保护着消费者顺利退货的相关权利。在线交易时如果没有检查商品的,在实际收到货物后,无需说明理由或负担任何费用都可以退货。如果经营者单方面约定了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的条款,则该条款是无效的。同时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缔约前的义务。

  日本在《访问交易法》,主要规定的是经营者缔约前的公示义务。其中要求经营者在交易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姓名、企业名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4]同时在在线交易中,必须向消费者交付相关的书面文件材料,这样就有大大地有利于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所需证据的收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中,详尽地规定了经营者相关的信息披露的义务。经营者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商业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者电话号码,有效的注册地址和任何相关的政府注册号或许可证号,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有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企业在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它认证机构中公开它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细节和核实该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两会期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论常被代表、委员们提起。2008年10月,伴随了中国消费者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现行消法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退货方面其实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如“三包”等,不过这些都是基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但这种规定的网络时代已显滞后。现在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这些“非现场购物”经常会出现图文不符的起概况,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为此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建议在新消费中引入“冷静期”制度。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则将“冷静期”制度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即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而且他认为还应将“后悔权”引入购车、购房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以及诸如分时度假等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中。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后悔权”并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合同法中已有单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后悔权”如果补充到消法中,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小范围使用,如网络购物等,不能滥用,否则会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

  四、完善我国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构想

  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许多做法都值得我国借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在线交易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制度

  (一)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让消费者在线消费时有法可依

  在线交易作为二十世纪才兴起的交易模式对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现有的法律对在线交易的保障不甚完善,甚至在某些专业领域我国法律还处于空白。作为承担着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需要增加关于消费诉讼和消费信用的规定,还应给与在线交易消费者提供的身份资料更严格的保护;同时《合同法》中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确认、生效、撤销、履行等方面应该进行更具体的规定;虽然目前网络上垃圾邮件、虚假广告、非法传销横行,但《广告法》对于在线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建议《广告法》在以后的修订中可以对网上的虚假广告、欺诈传销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应增加有关在线交易的如《电子认证法》、《数字签名法》、《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在线交易发展对接的新法规。

  (二)建立权威的评价平台和认证制度,净化网络环境

  在线交易因为是作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所以消费者本身对于经营者以及商品的了解就知之甚少,就尤其看重经营者之前在网络平台上所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可以说在线交易中,商业信誉的作用远甚于现实买卖中所起到的作用,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的虚幻世界经营者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所以反应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记录以及商业信誉评价必须做到权威公正。所以该评价平台应该是涉及多方权威机构的系统,如消费者评价信息、银行及认证机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证信息等。目前国内许多交易平台上以建立起比较真实可信的信用评价体系,但是针对有的不法商家的刷信用的作为,也应该加大查处力度不可姑息。在建立第三发评价平台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网络认证制度。这里可以借助其他国家的成功样板,如韩国建立有etrust制度,就是以政府为出发点,建立的在线交易认证制度,根据政府部门的报告、消费者提供的反馈信息等进行综合的认证。

  (三)完善在线交易纠纷司法救济途径

  相对于传统的消费中消费者面对的纠纷诉讼,在线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

  1、首先经营者真实身份的确认。隔着网络的距离消费者有时弄不清卖家的真实确切身份,传统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认证在这里不实际了。所以这里还是得借鉴上面介绍到的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在线交易卖家的注册以及身份认证,认证的内容必须有必要的法人代表、公司名称、地址等诉讼所需要的信息。而这个第三方最好是拥有官方背景这样更具有权威性,同时认证机构还需免费的向公众开放这些认证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2、至于管辖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消费领域特别各国的立法中无不是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的。所以在线交易中更应该是倾向于方便消费者的规定,这样在给经营者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诉讼成本增加的情况下也能从侧面使经营者以更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消费者,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的产生,确立消费者作为原告时以其住所地管辖将是利远大于弊的

  3、诉讼的胜败关键在于证据,而在线交易中多数是电子单据、电子合同等虚拟的证据。现行的法律已经承认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这对于在线交易而引起的诉讼无不是一个好消息,但同时鉴于电子数据不好保存易删改的特点,法院可以开通特别通道,方便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保全。

  4、增加新兴便捷的救济途径。有观点提出鉴于许多在线交易是跨地域的小额案件且案件类型单一,可以设立一种简单、高效的类似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的制度。 如果走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那将是费时费力还有可能得不偿失,所以法院设立这种小额诉讼是很有前景的。还有观点是建立在线非讼解决方式,从在线交易追求的高效、公平、快捷、低成本的角度出发,在线仲裁等非讼救济途径也是相当可行的。同时逐步完善网上投诉制度,如今我国已建立了“3.15网上投诉中心”为在线交易的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提供助力,但是目前这种投诉中心的建立很多都是局域性的而且反映普遍迟缓,暂时还跟不上在线交易的跨区域高效率的要求需要完善。

  (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建立和完善各项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对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培养。在宣传政策法规的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购物,在线交易有风险购物需谨慎。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了解维权途径和方式。光有法律还不行,重要的是要在全民中培养法律精神,消费者放弃维权只会让网络交易的环境更加恶化,唯有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才能培养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的网络消费环境并不是规范和有序的,消费者对网络消费还持有观望的态度。积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促进我国在线交易的良性发展,各个国家或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发展背景,我们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应该结合中国发展中大国这一国情,以发展的眼光制定规则处理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贴的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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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