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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0月13日,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谢某撞伤,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曾某赔偿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670元,但未及时履行。后谢某发现,由于疏忽大意,双方计算汇总金额时出现错误,经重新核对,各分项之和应为35670元。在以何数额履行赔偿协议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形成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本案应按重大误解规则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计算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应当按“误载不害真意”规则来处理,即经由解释,双方应按35670元的赔偿总额予以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计算错误的类型。计算错误有两种:一是隐藏的计算错误。如一农户与屠户买卖生猪,农户内心决定按市价12元/斤计算,屠户表示同意。因没有称量工具,双方为图省事,农户估计整头猪约为200斤,遂提出总价为2400元,双方最终成立买卖合同。此后,农户得知该头生猪实际重量为220斤。该例即属于隐藏的计算错误,农户内心计算基础并未形成意思表示的内容,而是隐藏于农户的内心。因此,应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若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公开的计算错误。如本案例,曾某与谢某经过反复协商,逐个就赔偿分项目达成了协议,仅在汇总时出现计算错误,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由于分项赔偿款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即便总额出现计算错误,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下列情形,可以构成重大误解:(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医学的人当作医生;(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错误,如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4)误传、误写、误说,如本打算以2000元出售自己的二手自行车,结果发短信时误写为200元。二是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三是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3.“误载不害真意”规则。此规则的大意为:即便表意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若受领人认识到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则因真意一致而被排除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领域之外。亦即若经由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是写错了、说错了,则不属于重大误解,应当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综上,曾某与谢某就赔偿项目和金额协商时,对分项赔偿金额意思表示完全是一致的,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按重新计算后正确的汇总金额35670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