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钟某称被告罗某为其好友,由于资金周转不善于2018年6月4日向其借款100万元,罗某已向其归还30万元,尚欠70万元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向其归还70万元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除了100万元转账凭证,钟某未提交其他证据。
罗某答辩称,钟某向其转账100万元是请其去洽谈某工程,并非借款。罗某收到该100万元后,立刻按照其要求进行洽谈,剩余30万元,便应钟某要求将该30万元转回给了钟某。罗某另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那么此案“离奇”在何处?第一、双方未签订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合同。第二、双方未约定任何关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项目。第三、罗某在收到钟某转款100万元的第三天,即向钟某转回30万元。第四、双方自100万元转款前一周才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涉及到任何相关“借款”、“还款”等言语。
渝水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罗某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且提交了相关证据,钟某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合意、交付、合法,原告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借款事实,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有交付100万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综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单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这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
2018年9月6日,渝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钟某主张该100万元转账为借款证据不足,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