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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杨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杨先生想创业,马小姐二话没说就将20万元借给了杨先生。几个月后,两个人走进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马小姐发现杨先生把其中10万元交给了前女友。夫妻二人大闹一场,感情出现裂痕。上个月,马小姐要求杨先生将婚前欠她的20万元还清。杨先生则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一筹莫展的马小姐询问: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结婚而消除吗?
律师表示
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在本案中,杨先生和马小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和马小姐不同,“债主新娘”骆女士就想免除欠债新郎官的债务,怎么办呢↓
5月初,骆女士在得知牛先生欠自己五万元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和牛先生走进婚姻殿堂。俩人感情可谓是情比金坚,想要消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骆女士便在后台留言寻求解决方法。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因此夫妻之间在处理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时,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牛先生和骆女士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
免除债务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有书面形式的,也有口头的。
比如说,骆女士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牛先生不必再履行债务了,这是以明示的方式免除债务。
同时,骆女士也可以用默示的方式免除牛先生的债务,比如说只要骆女士在诉讼时效内不对牛先生主张债权,那么二者的债务关系就自动免除,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3年。
不过在债务免除实务中,有一点需要尤为注意:债务免除是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以及债权关系的单方行为。一旦债权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后,就无法撤销了,所以处理前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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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传统观念里,“夫妻”这个词意味着两个人成为一体,经济上也成为共同体。但有位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被告席,原因是丈夫借走她的一笔钱到期未还。到底,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婚内借贷”需要偿还吗?借贷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事件1:借妻子钱到期未还成被告,法院判其还钱
据媒体报道,在2012年5月16日,小蒋和小刘结婚后没多久,丈夫小蒋就以父母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妻子小刘提出借款27万元。于是,小刘变卖自己婚前的房屋,在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7万售房款转入丈夫的账户。而小蒋则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期限1年,预期不还按1%违约金计算。
此外,两人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
一年过去了,在借条也到期了,而小蒋并未将这笔钱归还给小刘。小刘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丈夫归还所欠自己27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法院认定,小刘与小蒋已明确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并在借条上作出了书面约定,且款项系小刘个人的婚前财产,故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小蒋需偿还小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同时按1%支付违约金。
事件2:在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的另一对夫妻同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贷关系,但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却与前者大相径庭。
谢某和胡某在2010年1月登记结婚,后来两人感情破裂,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在清算财产的时候,胡某出具了谢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别借款8000元、1万元、1万元的借条,称谢某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后两笔婚后发生的借款因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约定,故认定该两笔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夫妻之间的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不叫“借”,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是共同所有的。因此,这两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间债务是不成立的,也有人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能否互相起诉提出疑问。
辨析: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到底能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如侵权之债等。而夫妻之间的债主要是意定之债,其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是合同。在实践中,夫妻之间往往以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形式形成合同之债,这也是夫妻间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为债。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固然具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特征,但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限定在了夫妻之间,使得该债权债务关系和人身关系混同在一起,从而使其显得更为复杂。
若要判断夫妻间的债务是否成立,应当先分清楚夫妻间实行约定财产所有制还是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借款用途等因素后再综合认定。
1、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得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成为常态,但不能因此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其他财产,也不能认为夫或妻经济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没有个人支出。
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律师表示,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2、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例外情形。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律师表示,能否形成借贷关系,关键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本身就可能不存在。
由此可见,婚内借款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姻存续关系里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订立的借款协议的效力应予肯定。
温馨提示:在借贷关系中(包括夫妻借贷)债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出借人在借贷前,应首先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其个人信誉、日常收入、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掌握其身份和住址情况。
2.注意保存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借款合同等。
3.注意保存款项支付凭证,尤其是大额借贷。通过银行转账的,应保存转账回执和银行流水;直接支付现金的,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
4.出借人应尽可能为债权设置担保,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这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5.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协商未果,应在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俗话说得好,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包括婚姻关系的其他人际关系中都是同样的道理。别总以为谈钱伤感情而故意忽视之,理清财产归属,往往能避免未来发生一堆烦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