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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权也成为夫妻离婚后引发诉讼的新问题。日前,江苏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离婚后因孩子姓氏变更而引发的姓名权纠纷。
案情
孩子姓氏变更引发纠纷
原告古某某出生于2006年,2008年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古某某归生母金某抚养,此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
2009年7月,金某为原告报户口时,未经原告生父古某同意,将原告姓名以金某某进行登记。
2010年7月,被告古某发现后,到公安机关将原告姓名变更为古某某,但原告及其母亲均不知道变更事宜。原告从就读幼儿园起就一直使用金某某的名字,直至原告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一直叫金某某,已经习惯了这个名字,希望能将目前户籍登记的姓名由古某某改回金某某。原告提供了就读小学学费收据、社会医疗保险证等证件,并提交了原告书写的请求一张及申请更改姓名呈批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从该案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原告户籍登记的姓名为古某某,但原告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金某某的名字,该姓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原告已年满11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原告继续使用金某某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金某与父亲古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其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将其姓名由古某某变更为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释法
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
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也很多,但总的应该以子女自身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