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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住宅与开发商宣传不符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小兰大山来说“法”
王大虎想买房,某楼盘广告中宣称小区环境优美,内植参天大树、天鹅环绕、群鱼戏水,觉得就是自己梦想中的完美住宅,于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等到入住后却发现,大树变葱苗、鱼鹅全无踪,跟合同上完全不符。
那么,购买的住宅与开发商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法官大山告诉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知识提示:一般的广告宣传都是“要约邀请”,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商品房销售方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知识提示:“要约”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被对方承诺时,表明合同成立,发出要约的人需遵守和履行承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销售方违反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售楼广告关于环境优美和生活配套便利的宣传,对于王大虎订立合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而实际情况却是大树变葱苗、鱼鹅全无踪,与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明显不符,因此王大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小兰提醒大家:
攒钱不容易,买房需细心。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口说无凭、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