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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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毕业季的到来,不少毕业生已经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工作,除了找工作,租房大概是毕业生们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了。然而,对于涉世未深的毕业生们,租房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房源不满意、房东不靠谱、中介不讲理、房屋租赁合同有陷阱……为此,房山法院的法官整理出几个案例,针对租房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纠纷进行了梳理并从法律角度解读,希望能对准备租房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案例一:捆绑神秘软件 交房租变成还贷款
董某是北京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在即,董某通过中介公司找合租房,在北京租房贵,“押一付三”的付款方式让董某经济压力颇大,在中介的介绍下,董某选择了“押一付一”的付款方式,中介告知董某,选择“押一付一”的付款方式需要绑定一个叫“某某贷”的软件,以后每月通过该软件缴纳房租即可,但并未告知董某这实际上是贷款。中介帮助董某按软件指示流程操作,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中介解释说这只是“走个流程,不会有什么影响”。随后董某给付了一个月的押金和一个月的房租。在支付第二个月的房租时,董某发现“某某贷”平台上显示已贷款四万余元,正是余下十一个月未交的房租。董某找到中介,想要退房,中介在一个月后才帮董某解除了贷款,但早已超过最迟还款日期,董某还要承担超期还款的利息。
法律提示:中介诱导捆绑贷款软件或可构成欺诈
租户需谨慎审查并注意格式条款在上述案例中,房屋中介未告知租户董某其注册的“某某贷”是贷款软件,反而对董某进行误导,中介的行为因存在虚假表述,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而形成的合同款关系可以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租户可以要求中介赔偿损失。此外,董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房分期的实质是保理业务,核心是通过收购房东债权的方式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这一方式确实减轻了年轻人一次性交付房租的压力,但也给租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市面上出现许多与中介合作的房屋分期平台,其本质上就是贷款平台,按月交租实为分期还贷。分期的次数越多,利率就越高。很多中介公司会把利息算在房租里,对租户声称“免息”,其实利息还是租户在承担。对于中介和平台来说是双赢,但是租户却承担了风险,逾期还款不仅需要交付更多利息,甚至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此外,中介要求租户捆绑“某某贷”,其内容应被视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介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非但没有提请租户注意关键性条款,反而对其加以欺瞒,使租户蒙受损失,相关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对于租户的损失,理应由中介赔偿。
案例二:租户与房东直接交易 黑中介百般阻挠
周小轩是某高校毕业生,2017年3月,周小轩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租住了房主张先生的一间房屋(两居室中的一间卧室),每月支付租金3500元,租期一年,押一付三,并一次性支付中介费5000元。租期届满后,周小轩不想再次支付中介费,想直接从房东张先生处继续承租房屋,张先生也表示同意,打算将房屋出租信息从中介平台上撤回。但房屋中介得知后,对周小轩称,其租住房屋是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如果周小轩搬走,中介将只扣除五百元作为后续清理房屋的费用;如果周小轩续租则仍需要缴纳中介费,否则将从押金中扣除。此外,中介对周小轩进行数次言语恐吓,并成功劝说张先生继续将房屋出租信息挂在中介处。周小轩与中介沟通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律提示:租赁期满后租户有权直接与房东交易 中介无权强行干预
中介服务的实质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特点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在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中,房主和租户均属于委托人,中介属于居间人。《合同法》第426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若周小轩搬走,房屋的清理工作应当由房东或者中介负担,从押金中扣押五百元的房屋清理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可以直接与租户进行交易,中介无权干预。如果中介强行干预,甚至出现案例中言语恐吓等情形,建议各位租户及时投诉或起诉,并保留好证据以便维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