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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年轻人相识不久后不顾双方尚未建立感情基础的事实,便与对方仓促订婚,并在订婚后不过五日就登记结婚,最终的结果是二人分道扬镳。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被告朱某酌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108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7年元月29日,原、被告经介绍人介绍相识,二人见面后不久,便在2017年4月2日办酒席订婚,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0000元。2017年4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期间被告去广东工作,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都找过介绍人表示要离婚的想法,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原告遂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较短的时间内,便办理结婚证,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且所出现的矛盾,经人做工作亦难以调和,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借婚姻取得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有违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得彩礼理应返还原告。考虑原、被告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原、被告谈婚论嫁仓促、草率,被告为与原告结婚,亦有不同程度的精力投入和经济损失。综上,被告可以酌情返还所得原告彩礼等的90%。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种接待费用20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