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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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左XX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含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安XX公司)、被告左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赵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被告安XX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原告任“经理助理”一职,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工资以月为周期发放,自入职之日起,原告认真完成工作,但被告安XX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连续数月未能发放工资,因协商无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以拖欠工资为由与被告安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截止2017年9月21日即劳动关系解除日,被告拖欠原告7个月工资共计56000元,左XX代表被告于劳动关系解除当日开具欠条并承诺:被告于2017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拖欠工资。2018年5月6日,因被告到期未能给付原告工资,原告找被告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左XX协商,左XX承诺在2个月内还清拖欠工资并以个人名义担保,该承诺左XX于当日出具欠条予以确定。截止今日,二被告均未能给付欠付工资。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安XX公司、被告左XX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XX公司系由左XX出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人公司。2017年9月21日,被告左XX向原告赵X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截止2017年9月21日,本人因工资问题尚欠原告赵X人民币56000元。本人承诺将在2017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欠款。欠款人处有左XX亲笔签字并加盖安XX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左XX及安XX公司没有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左XX于2018年5月6日再次向赵X出具欠条,左XX承诺在2个月之内给予赵X工资56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二被告先后书写的承诺支付原告工资的欠条证据,故二被告按约定共同负有向原告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现鉴于二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赵X劳动报酬56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赵X已预交5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左XX共同负担(其中,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X,其余11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