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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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XX公司与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含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云XX公司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22.8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7年3月20日前偿还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27日向被告转账汇款7万元、22.8万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现因借款人范XX因家中用途需向贷款人云XX公司借款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16年10月20日,还款日期为17年3月20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300000元。特立此据为凭。”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的股东,2014年开始在公司任职,2017年离职,借款时其称为父亲看病急需用钱。借条是原告要求被告后补的,当时口头约定30万元中有0.2万元系利息,现原告以实际出借的款项29.8万元作为借款本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9.8万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XX公司借款本金二十九万八千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二十六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范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