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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为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继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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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大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03人看过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因此标的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必须明确清楚的约定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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