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为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继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标的是主要条款吗

发布者:杨大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03人看过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因此标的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必须明确清楚的约定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