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全律师
张有全律师
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受害人安装假肢后,是否需重新鉴定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

发布者:张有全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19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人安装假肢后是否重新鉴定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

 

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  张有全律师  TEL:13737176298

 

一、案情简介

XX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使左小腿中段以下(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为45%。此次事故给其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严重的精神XX起诉某保险支公司,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合计约20余万元。其中关于XX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该案一审判决后,某保险支公司不服,以XX已安装假肢、护理依赖评定结论错误、定残后的护理费诉请没有依据为由,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被上诉人XX委托张有全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支公司要求对被上诉人XX护理依赖程度重新评定的申请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如何确定XX的护理期限。

三、律师观点

张有全律师认为,本案中某保险支公司主张卢XX安装假肢后,卢XX行走能力得到了恢复,依法应重新鉴定。其认为卢XX护理依赖评定结论错误,定残后的护理费诉请没有依据。理由在于:

(一)广西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桂*司鉴【2017】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采用条款错误或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形,鉴定结论客观真实。XX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具备科学的病理基础,且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合理合法。

(二)某保险支公司XX护理依赖评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在鉴定过程、交警处理过程等时间节点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故其在二审阶段重新鉴定的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XX因终身残疾而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活动能力,须全天候依赖护理,已基本不可能离开他人的贴身护理和终身帮助。随着XX年龄的增长,此次损伤将会日益加重其护理依赖程度。

(四)XX进行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评定时,其伤势已治疗终结且治疗效果稳定,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与《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3.2.1规定的鉴定时机。

    综上,某保险支公司主张鉴定时机应在安装假肢之后,该主张不符合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依法不应当支持。

四、法院判决

某保险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总结

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评定时,其伤势已治疗终结且治疗效果稳定,在此情况下所做的鉴定,程序合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在受害人安装假肢后,无须重新鉴定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附案例链接:

张有全律师13737176298广西思盛所: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卢新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裁判文书网  http://171.106.48.55:28040/content/content?DocID=00407c00-dafc-499b-898e-aaa300a28f40&KeyWord=%EF%BC%882019%EF%BC%89%E6%A1%8201%E6%B0%91%E7%BB%882268%E5%8F%B7

 

  张有全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广西大学土木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专业,具有法学与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