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农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XX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转帐25000元、原告放弃余下3000元和利息、案件以庭外和解结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农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