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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贵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秀贵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武XX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乾新XX)、原审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10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XX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产品购销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1099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乾新XX以承诺书、电缆车间进货清单、盘点清单、出库单等为依据,起诉要求王XX、武XX偿还货款。经本院释明,乾新XX仍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提起诉讼。上诉人武XX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乾新XX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系对乾新XX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抗辩,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乾新XX对其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武XX、王XX给付货款,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管辖权系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确定的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规定,现阶段根据原审原告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乾新XX起诉要求武XX、王XX给付货款,且给付货款系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之一,乾新XX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法院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乾新XX坐在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高XX,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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