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5年9月,一名7岁女童在家中不慎从三楼坠落,导致胸椎、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经医院诊断为九级伤残。女童家长此前通过学校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意外身故、伤残给付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女童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家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伤残评定应适用行业标准而非国家一般标准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全额赔付。
诉讼过程
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杜听平律师代理此案,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约19.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关于承保范围限制、伤残评定标准及比例赔付等减轻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采纳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的九级伤残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98469.65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应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并按20%比例(4万元)赔付,且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不属于保险范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伤残鉴定标准及比例赔付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发生效力;同时认定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不属于案涉医疗类附加险的赔付范围,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
2026年5月11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女童185923.65元(包括残疾赔偿金178232元、鉴定费1300元、医疗费6391.65元);
在杜听平律师的代理下,保险理赔从零提升至18.5万余元。
杜听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