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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再审委托律师,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

发布者: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7日|分类:专利 |7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再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0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翟某友胜,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1.举证通知书载明的举证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但实际上该通知书直到2017年5月9日才从二审法院寄出,导致某公司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2.二审法院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某公司本案适用书面审理,也未询问某公司是否需要补充上诉意见,而是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书面作出判决,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1.涉案专利方法权利要求1的各步骤之间存在特定的顺序。涉案专利并没有阐述各步骤可以任意进行调整,在说明书中也仅提供了一个实施例,该实施例是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特定步骤进行。通过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进一步确定各步骤之间存在特定的实施顺序,即:验锁->分箱->制铭牌->对码->验码->对应扫描。2.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在关键步骤的工艺上存在区别。第一,在对码扫描步骤,涉案专利方法需要对一个箱子中的每个锁扫描两次才能将密码与防伪编码对应上,第一次扫描该锁的密码条数字,第二次扫描该锁密码标牌上的防伪编码;被诉侵权方法则只需输入一次密码,再对每个锁扫描一次吊牌,就可以将密码与箱体内的所有锁的防伪编码进行对应。与涉案专利方法相比,被诉侵权方法的对码工序具有简单易行、效率高、错误发生率低的优点。第二,在质检扫描步骤,涉案专利方法需要先检查每个锁的防伪编码有没有被存储上,由该编码获取锁的密码,然后将密码与锁体上的密码条数字进行核对;被诉侵权方法则是扫描箱内所有锁的吊牌,从而获取该锁的开锁密码,然后验证密码能否开锁。与涉案专利方法相比,被诉侵权方法的质检扫描工序具有操作简便、验证直观、效率高的优点。3.被诉侵权方法各工序之间的顺序,与涉案专利方法各步骤之间的顺序不同。对于一个箱体内的每个锁,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保证每个锁具有对应的密码和防伪编码,一是要保证成品箱内的每个锁的密码均不相同。涉案专利方法的步骤是先保证箱体内的每个锁的密码均不相同,然后实现每个锁具有对应的密码和防伪编码,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就是先把密码锁打乱分组然后进行对码扫描;而被诉侵权方法解决上述问题的步骤是先实现每个锁具有对应的密码和防伪编码,再保证箱体内的每个锁的密码均不同,体现在指导手册中是进行对码工序然后进行拨码装箱工序。因此,被诉侵权方法在步骤顺序以及部分步骤的具体工艺方面均与涉案专利方法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防伪密码锁瓶盖就已经存在了,涉案专利方法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故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四)原判决判赔数额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以瓶盖的利润为依据,而不能将瓶盖和“飞天茅台酒”的价值等同。综上,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院再审查明:(一)关于诉讼主体。2017年6月1日,公司经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由“贵州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二)关于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目前市场上假货泛滥,厂家大多采取各种积极的防伪措施。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就是通过查询电话、查询短信的方法来辨别真伪,即消费者通过短信、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向防伪后台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通过系统反馈的信息核对与商品原有的防伪信息是否一致。但是,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防伪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他们很少甚至根本不会利用查询的手段来辨别真伪。防伪密码锁瓶盖是一种新型的防伪方式,消费者将瓶盖上的防伪编码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发送到查询系统,就可以辨别真假并查询到瓶盖的开锁密码。但是,怎样将瓶盖上的防伪编码与瓶盖的开锁密码进行绑定,这是一个技术难题。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密码锁防伪瓶盖的对码生产方法,将瓶盖上的防伪编码与瓶盖的开锁密码进行有效绑定,从而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三)关于某公司《密码锁对码作业指导手册》有关情况。该手册“对码操作流程描述”部分记载:步骤三“扫描吊牌,对应密码”为“在对码软件上,以箱为单位录入每一箱的密码,然后对该箱内的吊牌进行扫描”;步骤五为“扫描验证,确保在系统中可查询到开锁密码”;步骤六为“拨乱密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8830元,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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