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71行初61号 原告A,男,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XX,住所地郑州市东风XX, 法定代表人A,区长, 委托代理人A,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郑州市XX、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侯红伟 审 判 员 黄 键 审 判 员 郝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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