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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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保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此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诉前保全费6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份,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尽快还款。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6月,原告分多次以现金和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了6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双方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对借款金额予以明确,并约定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前还款,逾期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王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7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答辩人在2017年9月租赁房屋从事餐饮,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经营,饭店的一切经营收入均由原告保管、管理。2018年5月份,原告贷款52000元,原告将其中的4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答辩人,用于饭店经营。2018年6月,原告让答辩人出具借款60000元的借款协议一份,声称给其父母说明贷款用途,后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20156元,让原告偿还贷款。原告给付的41000元全部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饭店经营,不是被告欠原告的债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一份,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原、被告共同经营的主张。对被告提交的杜XX的证人证言,原告提出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原告曾在被告经营的高唐县XX工作。原告于2018年5月份,在他人处贷款52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被告10000元、2018年6月5日支付被告19000元,2018年6月21日支付被告5000元、2018年6月23日支付被告100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17日前还款,未及时还款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分12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支付原告20156元。原告称被告支付的20156元,是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款。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62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XX向原告孟XX借款60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出具借款协议之后,被告支付原告20156元。原告称系被告应支付的工资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前保全费6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孟XX要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39844元及利息(以39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以上确定数额的本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孟XX借款本金39844元及利息((以39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孟XX诉前保全费620元。
三、驳回原告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孟XX负担244元,由被告王XX负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保振,男,汉族,本科学历,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2008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2011年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