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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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于XX、东阿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保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与被告于XX、东阿县XX公司(简称XX公司)、安XX公司(简称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45651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黄XX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车损21500元及鉴定费3500元,共计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1日4时50分许,于XX驾驶鲁P×××××号货车沿国道105线与前方顺行的黄XX驾驶的鲁P×××××轿车相撞。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XX负事故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鲁P×××××号货车在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原告的车损经鉴定为45651元,要求被告赔偿。
于XX辩称,对涉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责任、后果无异议,鲁P×××××号货车实际所有人是答辩人,该车在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黄XX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安XX公司赔偿。
XX公司辩称,对涉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产生的后果无异议,鲁P×××××号货车实际所有人是于XX,挂靠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于XX所称该车投保情况属实。黄XX的损失应由安XX公司承担。
安XX公司辩称:黄XX主张的车损45651元过高,同意在1万元以内进行赔偿。于XX、XX公司在答辩中陈述的鲁P×××××号货车在答辩人处投保情况、保险金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实。答辩人对于诉讼费、鉴定费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于XX、XX公司、安XX公司对于黄XX自行委托聊城市XX公司对其车损所作的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认为该报告评估的车损价值过高,且系黄XX单方委托、于XX、XX公司、安XX公司均未到场监督,对评估的车损价值45651元不认可。黄XX未提交聊城市XX公司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证明,对该份鉴定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信。
二、黄XX经本院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鉴定评估意见为:鲁P×××××号车辆损失金额为16708元;鲁P×××××号车辆更换配件残值金额为200元。黄XX支出鉴定费3500元。于XX、XX公司、安XX公司对该份评估报告书均无异议。黄XX对于该评估报告书提出书面异议,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黄XX的书面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黄XX对该书面答复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评估报告书为有效证据。
三、对于安XX公司所称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的主张,其庭后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中加盖有XX公司的公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黄XX、于XX、XX公司、安XX公司对于该证据均表示不到庭质证,请求法庭审查。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据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安XX公司关于不承担评估费的主张,因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项免除,本院不予采信,评估费3500元由安XX公司承担;诉讼费安XX公司免责。
本院认为,黄XX主张车损21500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本院确定黄XX的车损为16508元(16708元-200元残值)。车损16508元由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14508元及评估费3500元,合计18008元,由安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于XX、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黄XX的车损、评估费共计20008元,由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车损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车损、评估费共计18008元。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黄XX车损2000元;
二、安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黄XX车损、评估费共计18008元;
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黄XX负担43元,由于XX负担170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保振,男,汉族,本科学历,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山东省高唐县人,2008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2011年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