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需要看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463条规定,如果该类会议是由一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与相关企业就民事法律关系(如房屋租金收取)的协议进行善后处理,并对如何给予相关企业民事补偿达成意见,形成的会议纪要。那么,该类会议纪要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首先,地市级政府属于《民法典》中的机关法人,其完全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一方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次,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而是双方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后,如果会议纪要是由相关企业与地市级政府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磋商,具备作为民事合同基本内容的主体、标的、履行方式等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并未体现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关系的,那么,可以认定该类会议纪要系民事合同,相关企业可以依据该民事合同主张权利。①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在该合同中并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相关方,不是合同主体。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