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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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2026-07-14

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需要看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463条规定,如果该类会议是由一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与相关企业就民事法律关系(如房屋租金收取)的协议进行善后处理,并对如何给予相关企业民事补偿达成意见,形成的会议纪要。那么,该类会议纪要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首先,地市级政府属于《民法典》中的机关法人,其完全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一方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次,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而是双方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后,如果会议纪要是由相关企业与地市级政府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磋商,具备作为民事合同基本内容的主体、标的、履行方式等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并未体现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关系的,那么,可以认定该类会议纪要系民事合同,相关企业可以依据该民事合同主张权利。①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在该合同中并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相关方,不是合同主体。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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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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