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停止供电措施的,停止供电行为对用电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答:是。
(1)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如果用电人拖欠某个月电费的,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的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如果供电方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用电人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该停止供电行为对用电人构成根本违约。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