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愿减让款项”的,是否构成债务免除?
答: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自愿减让款项”的,可以认为是债权人进行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且没有附条件,一经作出后,根据《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务免除成立。
按照合同法理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若是以协议的方式表达免除的意思,那么协议生效后,相应的那部分债务就已经消灭,若是债务全部免除,则债务全部消灭,若是部分免除,则部分消灭。
债务免除的原因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的为赠与,有的为对待给付,也有的为和解,但债务免除本身是无偿的,其无偿性不影响其作为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免除作为无因行为,仅因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综上,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自身应受拘束。债务免除成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其无偿性不影响该法律效力。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