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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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愿减让款项”的,是否构成债务免除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5-17

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愿减让款项”的,是否构成债务免除?

答: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自愿减让款项”的,可以认为是债权人进行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且没有附条件,一经作出后,根据《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务免除成立。

按照合同法理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若是以协议的方式表达免除的意思,那么协议生效后,相应的那部分债务就已经消灭,若是债务全部免除,则债务全部消灭,若是部分免除,则部分消灭。

债务免除的原因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的为赠与,有的为对待给付,也有的为和解,但债务免除本身是无偿的,其无偿性不影响其作为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免除作为无因行为,仅因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综上,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自身应受拘束。债务免除成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其无偿性不影响该法律效力。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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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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