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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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诉讼时效的消极释明义务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9次举报
2025-12-08

法官对诉讼时效的消极释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义务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的意思,但是不够充分准确,此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这不违反本条的规定。

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还是对当事人已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为标准,可以把释明分为积极释明和消极释明,本条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排除了积极释明的行使,但是在义务人提出诸如“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等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让当事人明确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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