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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电动车锂电池及充电器充电时引发火灾不幸身亡,奚鹏律师代理生命权纠纷代理案例

发布者:奚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10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被上诉人赵某的妻子邹某在使用雇主某商贸公司提供的电动车锂电池及充电器充电时,因设备规格不匹配引发火灾不幸身亡。赵某及亲属(母亲丛某、女儿赵某秋)委托律师诉请雇主及电池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主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死者家属追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全部核心赔偿款项。

二、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商贸公司雇佣的快递员,该公司为赵某提供快递配送所需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60 伏 32 安时)及配套充电器(60 伏 38-42 安时)。2017 年 4 月 4 日晚,赵某在居住的居民住宅内使用上述设备为锂电池充电时,锂电池突发故障过热引发火灾,导致赵某妻子邹某死亡。

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技术鉴定报告,认定起火原因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过热。死者邹某的亲属赵某、丛某(邹某母亲)、赵某秋(邹某女儿)认为,某商贸公司提供的锂电池与充电器规格不匹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池生产方天津某自动化公司、销售方天津某电动车配件销售中心亦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11 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不服,以 “起火原因系锂电池故障,与公司无关,应由生产方和销售方承担责任” 为由提起上诉。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死者家属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事故认定结论及法律规定,围绕责任主体锁定、赔偿依据夯实、上诉抗辩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全力维护死者家属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锁定雇主某商贸公司的核心赔偿责任:律师指出,赵某作为某商贸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相关的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公司提供的锂电池与充电器规格明显不匹配,是导致电池过热故障的直接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电池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应归责于雇主提供不匹配设备的过错,而非电池生产或销售方,某商贸公司作为设备提供者和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夯实各项赔偿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死亡赔偿金,提交邹某的户口性质证明,证实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针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交赵某秋的出生证明,证明其需抚养的事实;针对丧葬费,提交丧葬支出相关凭证,符合法定赔偿标准;针对精神抚慰金,强调火灾导致邹某非正常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主张合理赔偿金额,同时认可一审法院酌定的 5 万元数额。

3.抗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维护一审判决合法性:针对某商贸公司 应由电池生产方、销售方担责的上诉主张,律师反驳指出,火灾事故认定仅明确起火系锂电池故障,但未认定故障源于产品质量缺陷;电池及充电器均由某商贸公司自主提供和调配,其作为雇主和设备管理者,未确保设备规格匹配,存在直接过错,与生产方、销售方无关,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正确,应予维持。

4.合理回应未获支持的诉求,聚焦核心权益:针对一审未支持的丛某赡养费诉求,律师说明因未提交丛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尊重一审法院裁判,同时重点强调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核心诉求的合法性,避免次要争议影响核心权益实现。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驳回某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

2.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丛某、赵某秋死亡赔偿金 699860 元、赵某秋被抚养人生活费 139584.5 元、丧葬费 31272.5 元、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合计 920717 元;

3.二审案件受理费 6072 元,由某商贸公司负担。

死者家属的核心赔偿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二审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雇主提供不合格设备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项目的合法性,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过错责任原则” 及对劳动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保护,结合本案代理过程,作出如下点评:

1.雇主对提供劳动工具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推卸: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雇主应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工具和工作条件。本案中,某商贸公司提供的锂电池与充电器规格不匹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作为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2.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需以 缺陷证明为前提:本案中,消防部门未认定锂电池存在质量缺陷,仅认定故障系充电过程中过热导致,而故障根源在于设备规格不匹配,而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因此,电池生产方和销售方无需承担责任,这提示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侵权需提交明确的质量缺陷证明,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主张需符合法定条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需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城镇或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证明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精神抚慰金则需结合事故严重程度、过错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律师精准提交各项证据,确保核心赔偿项目均符合法定要求,为胜诉奠定基础。

4.上诉案件的抗辩应聚焦核心争议点:某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试图转移责任主体,但律师紧扣 设备提供者过错这一核心,强调雇主对设备匹配性的审查义务,反驳其不合理主张,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精准抗辩的重要性。

5.精神抚慰金的酌定符合司法实践原则:一审法院结合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非正常死亡)及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 5 万元,既弥补了家属的精神痛苦,又符合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体现了公平原则。

综上,本案的代理和审理,为劳动工具不合格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核心在于锁定雇主的过错责任、夯实赔偿项目的法定依据。同时也提醒雇主应严格履行劳动工具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提供的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劳动者在使用雇主提供的设备时,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避免事故发生;受害人亲属在维权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全面主张合法赔偿权益。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5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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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20********35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