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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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给小三的钱,老婆有权利要回来!可以这样要回来!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290人看过

文女士的丈夫不仅与“小三”同居,而且先后给“小三”一百多万元用以买房、买车、购物消费。文女士得知后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物赠予,退还钱款。


文女士的丈夫“唐某”与“韩某某”相识并同居,在此后一年的时间内,唐某先后向韩某某的银行账号汇入30余万元,并为韩某某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款50余万元,且一直代为缴纳房贷,三个月后花费20余万元为韩某某购置了一辆汽车,房子和车辆全部登记在韩某某名下。


文女士发现丈夫唐某出轨与韩某某同居后,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唐韩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丈夫唐某对韩某某价值一百余万元的赠予,将这笔财产全额返还给自己。


由于唐某和韩某某都没有证据说明具体金额、给付理由及用途,法官审理认定唐某给韩某某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唐某未经妻子文女士同意擅自支付行为违法无效,两被告应负担同等返还义务,判令韩某某返还款项。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中一方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


因此,当原配手握证据可以起诉到法院。丈夫给小三的钱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包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小三明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属于非善意取得,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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